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博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博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75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詹博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除聲請書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欄更正為「113/04/24」、編號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更正為「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056號」外,其餘均引用聲請書附表),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衡酌附表所示之罪之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手法、犯罪動機、犯罪時間之間隔及受刑人之意見等情,爰裁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1之罪所宣告併科罰金部分,因未諭知多數罰金刑,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此由聲請書所載聲請依據,並未敘及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即明。
四、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雖刻正執行中,參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案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