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原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莊凱翔 被告 蔡俊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壢原交簡字第1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曾淑君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