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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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URKOLIPAH(印尼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護照壹本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嫌偽造文書罪嫌,前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中扣案之印尼護照1本,為本件犯罪所用且係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印尼護照1本,為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從而,聲請人對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