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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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85號113年度訴字第1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明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385號、113年度訴字第1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明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113年7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13年8月7日具狀未附任何理由提起上訴,僅載明「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次查本案第一審判決,係於113年7月22日寄存送達至被告上開住所、居所,此有送達證明書可佐(見本院卷第2
37、239頁);又被告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然被告迄今尚未補提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李佳勳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智嫻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