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14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67
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扳手貳支、套筒壹支及手套壹雙均沒收;又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扳手貳支、套筒壹支及手套壹雙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扳手貳支、套筒壹支及手套壹雙均沒收。
乙○○搬運贓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而確定在案;復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而確定在案,嗣經撤銷上開緩刑,二案經接續執行,於93年12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甲○○竟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駕駛牌照號碼為P7-7506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乙○○,或由乙○○駕車搭載甲○○,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再由甲○○攜帶其所有之手套1雙及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且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扳手2支及套筒1支,於乙○○不知情之下,甲○○竊取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觸媒轉換器各1具得手。嗣甲○○將附表編號2所示之觸媒轉換器放置車上後座行李箱時,為乙○○所發覺,甲○○始告知其乃自他人車上竊得觸媒轉換器並放置車上,乙○○雖明知甲○○將竊得之贓物放置車上後座行李箱,竟仍基於搬運贓物之故意,自該處搭載甲○○及載運上開贓物離去,迨於97年6月3日凌晨1時許,乙○○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搭載甲○○並載運前揭竊得之觸媒轉換器2具行○○○鄉○○村○○路與長安路口前時,為警發覺其等行跡可疑加以攔檢而查獲,並扣得上開扳手2支、套筒1支及手套1雙。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乙○○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佳禾瓦斯有限公司員工 呂景元 、證人即被害人 尹蔓均 之夫 張文亞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車籍查詢基本資料2份、贓物領據(保管)單2紙、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贓物及兇器照片8張。
㈣扣案之扳手2支、套筒1支及手套1雙。
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4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失竊財物│││││││├──┼────┼────────┼──────┼──────┤│1│佳禾瓦斯│97年6月2日晚間│臺北縣鶯歌鎮│車號0000-00│││有限公司│11時許│鶯桃路182巷│號自用小貨車│││(前身為││96弄內│車底盤之觸媒│││乙太瓦斯│││轉換器1具│││有限公司││││││)││││││││││├──┼────┼────────┼──────┼──────┤│2│尹蔓均│97年6月2日晚間│桃園縣蘆竹鄉│車號0000-00││││11時40分許│中山路187號│號自用小貨車│││││前停車位│底盤之觸媒轉││││││換器1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