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98年度基簡字第103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宜蒨
宋志鴻 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間於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以九十八年基安字第一一○二四號收件所為之普通抵押權設定契約所擔保之新臺幣貳佰萬元之債權關係暨該抵押權關係不存在。
被告乙○○應將前項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丙○○之債權人,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簡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係虛偽意思表示而不存在,而該抵押權設定之真偽足以影響原告債權受償之多寡,則原告所主張上開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並致債權人即原告私法上權利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項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足見原告就本件訴訟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二、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一)被告丙○○於民國96年3月間向原告辦理汽車貸款,並與其兄即訴外人 蔡耕懋 同為發票人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詎料被告丙○○自98年8月起即未依約繳付款項,經催討仍未給付,原告遂持上開本票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被告丙○○及訴外人蔡耕懋迄今尚欠原告本金311,775元及自98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經原告調閱被告丙○○及訴外人蔡耕懋之財產資料,發現被告丙○○竟於98年10月14日將其所有系爭不動產以虛偽不實之高額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予被告乙○○,以逃避原告之追索。
(二)被告乙○○與訴外人蔡耕懋為夫妻關係,被告丙○○與被告乙○○即為妯娌,於上開抵押權設定前,被告丙○○與訴外人蔡耕懋早已明顯陷於無資力狀態,被告間之抵押權設定行為難謂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規定,其抵押權設定行為無效,抵押權設定應自始不存在,原告為向債務人求償,爰有確認上開抵押權不存在之必要,且依民法第113條、第242條、第243條但書規定,原告可代被告丙○○請求被告乙○○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三)基於前述,聲明:
1、確認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由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於98年10月14日登記(字號:基安字第110240號)所設定200萬元之抵押權及債權關係不存在。
2、被告乙○○應將前項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四、被告等均未曾到庭答辯或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第三人蔡耕懋雖曾到庭表示受被告等2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但因未曾提出委任書狀到院,屬訴訟代理權有欠缺,惟經本院許可暫准其為訴訟行為,但應補提委任書狀到院,惟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日止均未補正,因此認第三人蔡耕懋訴訟代理權顯有欠缺且未補正,因此其陳述不生為被告答辯之法律效果,本院無庸審酌,附此敘明。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丙○○向原告辦理汽車貸款,並與訴外人蔡耕懋同為發票人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金額為120萬元,被告丙○○自98年8月起即未依約繳付款項,迄今尚欠原告本金311,775元及自98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被告丙○○於98年10月14日將其所有系爭不動產抵押權設定予被告乙○○,被告間為妯娌關係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7909號裁定、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並有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98年12月10日基安地所一字第0980011165號函附98年基安字第11024號抵押權設定登記相關資料影本在卷可憑,則原告上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
(二)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通謀為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316號判例要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2人就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行為及成立該抵押權所擔保200萬元債權行為均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被告等就原告上揭主張經合法通知而未答辯,依法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為自認。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2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由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以98年基安字第11024號收件所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所擔保之200萬元債權關係及上揭抵押權關係均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做成而無效,因此該該債權及普通抵押應視為自始不存在,自屬有理由。
(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定有明文。債務人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無效,債權人得依同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訴請第三人回復原狀,以保全其債權(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12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系爭抵押既然因無效而不存在,抵押人即被告丙○○自可請求被告乙○○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但被告丙○○並未為之。而原告為被告丙○○之債權人,本可聲請拍賣被告丙○○之財產以滿足其債權,惟被告丙○○自承目前並無工作收入,原告顯難以扣押薪資作為強制執行之手段,且系爭不動產上本已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債權總額為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倘被告乙○○藉不實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於系爭不動產拍賣時優先受償,勢必影響原告債權受償之數額,惟被告丙○○並未請求被告乙○○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致原告債權有不能完全受償之虞,原告之債權即有保全之必要,被告丙○○自屬怠於行使其所有權利,是原告依前揭民法第242條前段規定,為保全債權之必要,代位被告丙○○請求被告乙○○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由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以98年基安字第11024號收件所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所擔保之200萬元之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林建清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1│基隆市│安樂區│武嶺││493│雜│34.13│164/100000│├──┼───┼────┼───┼────┼───┼─┼───────┼──────┤│02│基隆市│安樂區│武嶺││494│雜│52.13│164/100000│├──┼───┼────┼───┼────┼───┼─┼───────┼──────┤│03│基隆市│安樂區│武嶺││495│建│3941.94│164/100000│├──┼───┼────┼───┼────┼───┼─┼───────┼──────┤│04│基隆市│安樂區│武嶺││495-1│建│40.94│164/100000│├──┼───┼────┼───┼────┼───┼─┼───────┼──────┤│05│基隆市│安樂區│武嶺││496│雜│93.85│164/100000│├──┼───┼────┼───┼────┼───┼─┼───────┼──────┤│06│基隆市│安樂區│武嶺││497│雜│1812.07│164/100000│├──┼───┼────┼───┼────┼───┼─┼───────┼──────┤│07│基隆市│安樂區│武嶺││498│雜│10.65│164/100000│├──┼───┼────┼───┼────┼───┼─┼───────┼──────┤│08│基隆市│安樂區│武嶺││499│建│4169.36│164/100000│├──┼───┼────┼───┼────┼───┼─┼───────┼──────┤│09│基隆市│安樂區│武嶺││499-1│建│91.10│164/100000│├──┼───┼────┼───┼────┼───┼─┼───────┼──────┤│10│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00│雜│38.66│164/100000│├──┼───┼────┼───┼────┼───┼─┼───────┼──────┤│11│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01│雜│160.72│164/100000│├──┼───┼────┼───┼────┼───┼─┼───────┼──────┤│12│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01-1│雜│17.38│164/100000│├──┼───┼────┼───┼────┼───┼─┼───────┼──────┤│13│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02│林│92.07│164/100000│├──┼───┼────┼───┼────┼───┼─┼───────┼──────┤│14│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02-1│林│13.81│164/100000│├──┼───┼────┼───┼────┼───┼─┼───────┼──────┤│15│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06│雜│21.77│164/100000│├──┼───┼────┼───┼────┼───┼─┼───────┼──────┤│16│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06-1│雜│0.88│164/100000│├──┼───┼────┼───┼────┼───┼─┼───────┼──────┤│17│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10│建│896.89│164/100000│├──┼───┼────┼───┼────┼───┼─┼───────┼──────┤│18│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11│林│65.07│164/100000│├──┼───┼────┼───┼────┼───┼─┼───────┼──────┤│19│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12│建│5920.37│164/100000│├──┼───┼────┼───┼────┼───┼─┼───────┼──────┤│20│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12-1│建│2.34│164/100000│├──┼───┼────┼───┼────┼───┼─┼───────┼──────┤│21│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13│林│1335.33│164/100000│├──┼───┼────┼───┼────┼───┼─┼───────┼──────┤│22│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14│林│12.7│164/100000│├──┼───┼────┼───┼────┼───┼─┼───────┼──────┤│23│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15│林│46.64│164/100000│├──┼───┼────┼───┼────┼───┼─┼───────┼──────┤│24│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16│雜│19.72│164/100000│├──┼───┼────┼───┼────┼───┼─┼───────┼──────┤│25│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17│建│2038.12│164/100000│├──┼───┼────┼───┼────┼───┼─┼───────┼──────┤│26│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19│雜│41.97│164/100000│├──┼───┼────┼───┼────┼───┼─┼───────┼──────┤│27│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24│雜│23.58│164/100000│├──┼───┼────┼───┼────┼───┼─┼───────┼──────┤│28│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25│雜│12.94│164/100000│├──┼───┼────┼───┼────┼───┼─┼───────┼──────┤│29│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27│雜│26.44│164/100000│├──┼───┼────┼───┼────┼───┼─┼───────┼──────┤│30│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28│雜│15.56│164/100000│├──┼───┼────┼───┼────┼───┼─┼───────┼──────┤│31│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28-1│雜│65.97│164/100000│├──┼───┼────┼───┼────┼───┼─┼───────┼──────┤│32│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29│雜│39.75│164/100000│├──┼───┼────┼───┼────┼───┼─┼───────┼──────┤│33│基隆市│安樂區│武嶺││529-1│雜│0.26│164/100000│└──┴───┴────┴───┴────┴───┴─┴───────┴──────┘┌─┬──┬───────┬───┬───────────────┬────┐│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物門牌│料及房││建築材料及用│││號│││屋層數││途│範圍│├─┼──┼───────┼───┼────────┼──────┼────┤│1│基隆│基隆市信義區基│7層樓│3層:116.1│陽台:10.86│全部│││市○○○段510、512地│鋼筋混││雨遮:2.62││││樂區│號│凝土造││││││武嶺│--------------│││││││段21│基隆市安樂區基│││││││21建│金一路135巷│││││││號│21弄22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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