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78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告 許鍾棋
黃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0萬877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8770元。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55萬元部分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該部分免納裁判費,是以扣除原告該部分請求之金額,本件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660元(即以15萬8770元核算本件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