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楊秀英
李賀燦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幸樺 律師被告 李兼錡
徐上鈞 黃文星 張文總 黃偉倫 林祐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林政源
林祐廷之母上列被告李兼錡等人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林琮欽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