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鼎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華百川 被上訴人即原告昌盛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謝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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