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4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2號原告 曾堃賢
劉銘棠 曾趙賢 楊鳳嬌 張秀英 甘惠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被告新竹縣政府代表人 邱鏡淳 (縣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
張淑美 律師 王日楠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1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 楊秀英 」,應更正為「原告張秀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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