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紹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宜柔 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6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