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06號

被告張嘉

選任辯護人 謝珮汝 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嘉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執行羈押,至114年8月1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8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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