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06號
被告張嘉
選任辯護人 謝珮汝 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嘉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執行羈押,至114年8月1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8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