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葉里仁 被告 葉柏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01號瀆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