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88號原告 賴宜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榮毅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8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5,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26,64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1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姿婷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