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保險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上字第31號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被上訴人 賴秋粉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明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1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鄭佾瑩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