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85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彰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訴訟代理人 王智民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黃克忠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5,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