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596號聲請人 蔣焜淵 相對人 蔣源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蔣焜淵之住所「臺中市」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之住所係在「臺北市」,此有其戶籍謄本可稽,是本院於104年9月3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此部分之記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薇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