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三八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由其同居人(配偶)簽收之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另法院雖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重複送達該判決,仍不影響原送達之效力,上訴期間仍以第一次送達為準)。乃遲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沈福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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