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0五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0五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罪,經本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法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以九十二年度金簡字第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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