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0號
原 告 陳惠敏
訴訟代理人 林育如 律師
蘇義洲 律師
黃郁婷 律師
陳亭方 律師
王俊怡 律師
被 告 邱亮嘉
訴訟代理人 蔡廷揚
被 告 董挺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中系爭土地分割方法編號2邱亮嘉分割後所有權比例
「1/2」之記載,應更正為「1/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