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237號
原 告 黃昭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輝煌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函調資料已回,應前來閱卷,並補正被繼承人 梁世本 (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遺產清冊。如被告之年籍資料有
變更,應一併陳明。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正確訴之聲明、應繼分比例、附表。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四、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 梁淇筌 請求分割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應就遺產之價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梁淇筌之應繼分
比例定之,茲限原告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