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237號
原   告  黃昭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輝煌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函調資料已回,應前來閱卷,並補正被繼承人 梁世本 (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遺產清冊。如被告之年籍資料有
  變更,應一併陳明。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正確訴之聲明、應繼分比例、附表。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四、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 梁淇筌 請求分割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應就遺產之價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梁淇筌之應繼分
  比例定之,茲限原告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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