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376號
原 告 林孟杰
被 告 王驀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設於新竹市○○街○○號六樓之1,此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車禍發
生地在新竹縣○○鄉○道0號81公里300公尺處南側向中線,
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憑(見
本院卷第31頁),故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係在新竹縣市行政
轄區內,既本件侵權行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之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