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和春
被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董武全
訴訟代理人  林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
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
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必
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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