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李國成
李國賢 被告 郭健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洪韻筑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