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94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9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黃家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廖芷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