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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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藍雯
相 對 人 黃清財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
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並向本院提起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本院108年度板簡字第741號),為
此,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55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1481號)等語。惟
本院業於108年7月22日裁定在案(本院108年度板聲字第141
號),自毋庸再另為裁定停止該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之聲
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