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6年度東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185號
原   告  王萬貴
訴訟代理人  王宏義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 律師
被   告  胡正雄
訴訟代理人  徐瑞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實未臻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
內以書狀陳報,原告所主張如複丈成果圖所示B部分面積63平方
公尺之鐵皮棚架,被告是否有事實上處分權?或現為訴外人胡初
妹所有?(被告109年8月5日民事答辯狀五、以下;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理由七、㈡參照),並請將
繕本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收受繕本後,7日
內提出準備書狀或追加變更狀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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