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36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 代理人  張以正
被   告  沈瑞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瑞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
,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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