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36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 代理人 張以正
被 告 沈瑞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瑞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
,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