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亞廉上列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緝字第6號),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