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告 孔俊隆 訴訟代理人 宋克芳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王明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原告與有過失之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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