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美智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93號、112年度偵字第15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尤美智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