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漢民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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