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5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呂懿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阿鹿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9,8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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