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5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呂懿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阿鹿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9,8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