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927號上訴人 邱聰江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被上訴人 邱垂彬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上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鄭威莉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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