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74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劉長華 訴訟代理人 劉常君
曾肇昌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王澤民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陶亞琴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楊妙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