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77號原告 邱垂彬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複代理人 呂傳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聰江 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4,3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733,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526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64,360元,尚不足新臺幣23,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法院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