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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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毒偵字第2361號、96年度聲沒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六一號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據承辦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二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MDMA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查本案扣案之MDMA二顆,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後,認定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一節,有該局管檢字第0九六00一0九五二號檢驗成績書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鑑定所餘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聲請沒收銷燬,自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已於鑑定之際用罄(參見前開檢驗成績書),是自無就該部分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七庭
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