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37號聲請人丙○○
單3樓2聲請人丁○○上2人共同代理人乙○○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甲○○(亡)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 胡樹禮 代理人 蘇嘉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為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鄰○○○路○○號6樓)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有應適用同法第68條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之1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鄰○○○路○○號6樓),於97年2月10日死亡,聲請人丙○○、丁○○為被繼承人甲○○在大陸地區之繼承人,其向鈞院聲明繼承,並經鈞院以97年度聲繼字第38號准予備查在案,由於聲請人2人均為大陸地區人民,故爰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指定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2人所陳各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親屬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附卷可稽,核與所述情節相符,並據本院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聲繼字第38號聲請繼承卷宗,核對屬實,自堪信為真實。聲請人2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指定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為被繼承人遺產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