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115號聲請人 劉鳳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001所示支票、支票號碼AA0000000關於發票日「101年1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11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劉家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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