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7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岳隆選任辯護人林維毅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737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