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鄧暉瑛 被告日新便當社
邱建中 羅光富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鍾佩真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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