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6號上訴人 廖仁德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100年度訴字第4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100年9月19日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