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四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丁○○、甲○○、丙○○、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之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原審係以新台幣八十五萬元作為訴訟標的金額,惟本件並未自訂訴訟標的金額,因於上訴聲明中已表明,法院可判金錢賠償,亦可判登報道歉,是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七十一萬六千二百七十九元,並據以計算應徵裁判費用,顯然不妥等語。
二、經核本件卷證資料,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為新台幣八十五萬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應為新台幣一萬三千八百七十五元。從而,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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