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二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信判字第0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一百元折算一日,並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楊志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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