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除字第二○七七號
聲請人宇順鐵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除權支票之付款人為聯邦銀行迴龍分行,其事務所設於桃園縣○○鄉○○路○段○○○號,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非在本院轄區內,且聲請人係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就系爭支票公示催告,有報紙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五百五十七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徐福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B書記官張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