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更㈠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樑~B2法官簡清忠~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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