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8號原告 俞婉君 被告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 律師被告國立桃園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林煥周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