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1448號上訴人 陳伯勳
參加人 周國華 被上訴人 毛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106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67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足據。其復未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各該分會回覆單、函可憑。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黃明發法官呂淑玲法官翁金緞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金勝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