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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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50號聲請人 王琇瑾
林麗珍 林繁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投縣竹山鎮竹山國民小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明發法官翁金緞法官呂淑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金勝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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