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定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56號聲請人 蔡松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侯佳宏 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2號、113年度台上字第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許紋華法官賴惠慈法官林慧貞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英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